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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卫行业协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2023-04-1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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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卫行业协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

本规范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利用技术要求

CJ/T 368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源头分类

垃圾产生者按垃圾分类方法在投放前进行分类。

3.2

定时定点收集

在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供居民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

3.3 

直收直运收集

在规定时间段内,收集车辆按固定路线直接接收居民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

4  总则

4.1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处置效率,促进源头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建立分类作业标准流程,制定本规范。

4.2  本规范所指的生活垃圾分类涵盖源头分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一次转运)环节。

4.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应与垃圾分类作业方式相适应。

4.4  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4.5  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坚持“谁管理,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没有经营管理者的公共场所由其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责任人应当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按照本规范相关条款设置和正常使用。

4.6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指定大件垃圾收集点,以便居民在指定时间将大件垃圾送到指定地点;或指定大件垃圾收运企业,由居民预约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对大件垃圾的收集和利用应符合GB/T 25175的相关规定。

4.7  新建、扩建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要求,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8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围蔽并做到防雨防风防臭。

4.9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收集点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5  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方法

5.1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执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5.2  生活垃圾产生源划分按照CJ/T 368,分为居民住宅区、园林绿化场所、商业服务网点、商务事务办公机构、交通物流场站、公共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工业企业及其他场所等。

5.3  各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见附录A。

6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1  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1.1  居民区中人流频率较高的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人行道每间隔200米处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升或60升。

6.1.2  实行定时定点、直收直运的收运方式的居民区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存放点。

6.1.3  每个居民区至少应设置1个可回收物收集点。居民区高层楼宇群按照1500户,低层楼宇群按照服务半径1000米的标准设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点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6.1.4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一般以200户~300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每个收集点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具体要求如下:

a) 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收运方式的住宅区,宜根据服务户数,在住宅区按单元或一栋楼或几栋楼之间处设置固定分类收集点,且只在投放时间段内于分类收集点放置120升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240升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进行收集;

b) 采用直收直运收运方式的住宅区,收集车辆必须有分类收集容器,实行分类收集。居民家庭在收集车辆经过时将生活垃圾直接分类投放到收集车辆上的分类收集容器内。

6.1.5  每个居民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大型小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小区门岗、管理处、会所等;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楼,应由专人负责,配备120升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居民也可在投放其他垃圾时将有害垃圾交给负责收集垃圾的环卫工人,由环卫工人转投到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点。

6.1.6  采用定时定点和直收直运收运方式的住宅区可设置误时垃圾分类收集点,供未能在规定时间排放垃圾的居民投放。误时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数量大致为定时定点投放点的1/5,且尽量设置在较为偏僻的地方。

6.1.7  有条件的街、镇可设置可回收物二次分类分拣处。

6.1.8  住宅区不提倡生活垃圾二次分拣。设置了小型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的大型住宅区,可在餐厨垃圾处理前进行二次分拣。二次分拣点应具备除臭气、排放污水的条件,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6.1.9  城中村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方面:

a) 可回收物收集点可设置在城中村区域内的开阔地方。每个收集点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特点,每周安排1天~2天的固定服务时间,其他时间可电话预约回收。

b)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点的设置一般以150户~200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收集点的位置应避开居民大门,宜设置于主马路两边。每个收集点分别设置容积120升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240升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露天的收集容器应有盖,但在垃圾收集时间内,收集容器的盖应该开启。

c) 误时垃圾分类收集点应避开住户门前,并定时清空以避免垃圾长时间存放对环境产生影响。

d) 有害垃圾收集点可设置于村委会内,并有专人负责。

e) 城中村中商业服务网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城中村中餐饮门店、肉菜市场及流动贩卖摊位较为集中的区域必须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确定。

6.1.10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6.2  园林绿化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2.1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出入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升。

6.2.2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每间隔100米~200米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升或60升。

6.2.3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升。

6.2.4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休息处、商铺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升。

6.2.5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2.6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容器容积参照本规范6.4执行。

6.2.7  园林绿化场所应根据节假日期间人流量酌情增加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6.2.8  园林绿化场所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6.2.9  园林绿化场所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6.3  商业服务网点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3.1  商业服务网点中产生有害垃圾的批发或零售门市在其销售、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有害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

6.3.2  商业服务网点中产生餐厨垃圾的经营场所在其销售、加工、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

6.3.3  商业服务网点应在电梯口、大堂等公共区域及办公区域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升。

6.3.4  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B。

6.3.5  商业服务网点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3.6  商业服务网点中提供住宿的场所如酒店、旅社等要在客房内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6.3.7  商业服务网点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6.3.8  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6.4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4.1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及教学区域的每层楼梯处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升。

6.4.2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B。

6.4.3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4.4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6.4.5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6.4.6  学校要在宿舍区首层设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120升。收集点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宿舍区的其他层不设垃圾收集容器。学校教学楼及其他公共区域的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应参见6.4.2。

6.5  交通物流场站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5.1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月(站)台、乘车(船)区、登机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升或60升。

6.5.2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升。

6.5.3  交通物流场站旅客等候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等候区热水供应处宜加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升。

6.5.4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5.5  交通物流场站宜在安检口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5.6  节假日期间应酌情增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6.5.7  接收旅途中产生的混装垃圾的交通物流场站应设置二次分拣点,对混装垃圾进行分类。

6.5.8  产生有害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5.9  产生餐厨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6.5.10  交通物流场站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6.6  公共区域保洁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6.1  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或路段每间隔100米~200米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40升或60升。

6.6.2  次支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间隔200米~400米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40升。

6.6.3  商业街、风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50米~100米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40升。

6.6.4  有条件的保洁单位可在垃圾房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清扫作业过程中的有害垃圾。

6.7  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7.1  医疗垃圾与医院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

6.7.2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每层楼梯处等公共区域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升。

6.7.3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大厅及各楼层过道间间隔100米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升。

6.7.4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B。

6.7.5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住院部的病房内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楼层间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地点以不影响病人、医生的正常工作、休息为原则。

6.7.6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7.7  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6.7.8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点临时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6.8  工程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8.1  工程施工现场应在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B。

6.8.2  工程施工现场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收集容器规格参照本规范6.4。

6.8.3  工程施工现场有提供住宿的应在住宿区首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点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

6.8.4  工程施工现场产生的有害垃圾应由专人负责收集。

6.8.5  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点临时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6.9  工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9.1  工业企业应在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B。

6.9.2  工业企业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收集容器规格参照本规范6.4。

6.9.3  工业企业有提供住宿的应在住宿区首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升。

6.9.4  工业企业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6.9.5  工业企业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6.10  其他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10.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参照本规范相关场所执行。

6.10.2 其他场所的餐饮服务的区域,根据餐厨垃圾产量,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B。

6.10.3  其他场所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6.10.4  其他场所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7  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7.1  总则

7.1.1  非生活垃圾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其中,绿化垃圾、装修垃圾应先行从生活垃圾中分流出来。大件垃圾、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存储、分类投放和分类收运。

7.1.2  生活垃圾受到工业、医疗等行业的化学或生物危险废物污染时,应按GB 5085和GB 18597的要求对其进行排放。

7.2  投放

7.2.1  生活垃圾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投放时应避免二次污染。

7.2.2  鼓励居民直接交售可回收物,可预约回收或自行送至回收站点,也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其中,废纸类投放前,应去除塑料封面(套)、钉针等,并铺平叠好,加以捆绑;瓶罐等容器应倒空内装物,饮料软包装应抽出吸管并压平;纸、塑、金属等混杂的物品应尽可能按属性进行拆解。

7.2.3  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灯管、温度计等易碎的有害垃圾应防止破损。

7.2.4  居民和提供餐饮服务的社会单位或个人必须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类投放。餐厨垃圾宜用可降解的垃圾袋盛装,并去除食品包装及餐具制品等,沥干水分后密闭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应配置与餐厨垃圾收运车相匹配的收集容器,并定时交付给有资质的环卫作业单位,以便统一进行集中收运。

7.2.5  年花、绿化植物等废弃花草应根据本区域城管部门的要求,定时定点排放,实行盆、泥、植物三分类,花盆回收再利用,花泥回填至绿化地或送至绿化苗圃,植物进行生化处理。

7.3  收集

7.3.1  各生活垃圾产生场所应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点张贴相应的分类指引,指导居民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7.3.2  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宜采用定时定点、直收直运的收运方式,收运时间宜根据居民生活习惯,分别在早上7:30~8:30、晚上18:00~20:30两个时段进行。

7.3.3  保洁作业人员在进行“定时定点”或“直收直运”作业时,应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进行监督及指导。必要时应进行开袋检查,对没按规定分类或分类不准确的,应指导其按要求分类。

7.3.4  保洁作业人员在进行保洁作业时应将可回收物分拣出来。具体做法参照7.2.2。

7.3.5  有害垃圾的收集可根据数量、种类商定具体收集时间、频次,由区行政管理部门转运到各区临时贮存点进行二次分类后分别贮存,并联系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7.3.6  保洁作业人员在收集其作业场所的生活垃圾时应配备专门的分类转运容器及与收集容器颜色一致的收集袋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7.3.7  生活垃圾收集的时间与频次应以不影响该场所的正常运作为原则。

7.3.8  保洁作业人员在保洁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维护,保证容器标志清晰,如发现分类收集容器破损应报告管理部门进行更换。

7.3.9  生活垃圾收集应防止二次污染,收集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定期对容器进行消毒处理。

7.3.10  设有生活垃圾二次分拣点的场所在进行生活垃圾分拣时不得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严禁设置二次分拣点。。

7.3.11  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并安排专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信息、数据的统计工作,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7.4  运输

7.4.1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指定的处理场(厂),转运过程中应保证无滴漏、无洒落。

7.4.2  有害垃圾应定期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各区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7.4.3  收集站(装车点)应设置规范清晰的标识、标线,应有其他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垃圾的功能区分标识,标注作业单位、作业时间、投诉电话等服务内容。

7.4.4   大于5000户的居民住宅区宜单独设置收集站(装车点),小于5000户的居民住宅区可与相邻居住区联合设置收集站(装车点),服务半径最大不宜超过2000米,具体参照GJJ179的规定。

7.4.5  收集站(装车点)应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装载已分好类的生活垃圾,不同垃圾类别进行分类装车,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确保厢体完全密闭、无夹杂垃圾、无污水滴漏,卸车、压实、装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进入。

7.4.6  临时装车点应控制作业时间,以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及交通为原则,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完毕后应及时对装车点的地面进行清扫,并定期消毒。

7.4.7  进入收集站的生活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完毕,不可堆积过夜,收集桶按不同类别分开摆放。

7.4.8  收集站周边环境要保持干净整洁,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冲洗站区地面,并定期消杀,应确保通风、降尘、除臭及隔声降噪等设备或措施连续稳定运行,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7.4.9  运输车辆应定期检修,保持良好车况,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造成二次污染。

(本文来源: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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